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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
生产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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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如下: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畜牧业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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