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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转让的话,债务责任就由接受债务的人完全负责,债务人变为接受债务的人,也由接受债务的人来负责偿还债务。代偿的话,是由接受债务的人来负责偿还...
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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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受让人不必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这种行为也不是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规范: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制度和内部审批程序;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以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平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第四,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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