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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对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不同。...
可以,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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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3、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没有约定合伙期限退伙应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相应的份额。
合伙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期限,对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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