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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死亡是由于工伤事故导致且在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那没来得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便死亡,取得工伤认定部门同意后可视同为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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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今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望在90天内完成。目前我国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限并未做出统一的规定。2013年2月18日,人保部和原卫生部两部委下发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对骗保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期截至今天结束。期间,记者走访了部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专家。草案亮点鉴定期限不超过90天《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介绍,北京市2010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也有类似的“60+30”天的规定。实际中,一些地方上确实存在由于制度原因迟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形,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一年中仅特定的月份或日期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就是没有明确鉴定作出的时限,可能会出现员工为等结果迟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办法》对于鉴定期限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编辑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7张)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3、委托鉴定3-1非法用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3-6、、信受理范围编辑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7张)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3、委托鉴定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3-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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