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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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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中是不同的,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且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采用. 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仅适用第一审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的,不能改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开庭流程一样,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庭准备和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法庭调解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民事诉讼一审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 1、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2、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比较复杂,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 3、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处罚的幅度不同; 4、结案的时间不同法定其他区别。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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