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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精神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身体侵害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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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如下: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4、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5、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 (一)受害者的伤残等级; (二)受害者的年龄;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 (四)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 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不论是造成伤残还是死亡,都将给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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