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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笔费用通常由被执行的那一方交付。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不用预先交付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支付费用,执行方支付费用。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第二,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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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各地的法院对强制执行的要求不一。最好是带上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证明身份的资料,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法院的立案庭处咨询,法官会详细地讲解给你们听,如何操作。法院执行时一般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在执时由被执行人偿还。个别法院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而是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收取。如果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或免交执行费。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申请过程中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交通、住宿等费用等。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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