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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履行债务的期限

2024-12-08
不动产债务的清偿期限,也称为债务履行期限或给付期限,指的是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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