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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区别 承包与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虽然两者在两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和兼容性,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区别: 一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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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承包经营企事业财产,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内容而订立的协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一)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1、所谓单项承包,是就某一项指标进行承包,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刚刚试行时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已不多见。它的优点在于方法简单、目标明确,并且可以把工资同该项指标挂钩,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2、所谓综合承包,是就两项以上指标进行承包。这种形式综合性强,内容全面,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二)按承包指标形式,可以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和价值指标承包。1、实物指标承包,是用实物的计量单位或自然物质单位来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新产品开发、产品产量、物质消耗、技术改造任务等。2、价值指标承包,是用货币单位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上缴利润、固定资产增值等。按承包指标,又可以分为:(1)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上缴产品税(增值税)后,逐年按一定的递增率向国家上缴利润,一定几年不变。(2)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先确定企业上缴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3)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定额,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4)减亏(补贴)包干。即对那些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者亏损补贴,减亏分成的承包办法。二、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特点,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愿的协商。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企业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是平等的。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三)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租赁合同知识】企业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区别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就是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讲的企业租赁经营,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所进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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