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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持凶器的情形如何认定?

2022-10-12
1、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破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其中,枪支、爆破物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对其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爆破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区域而持有的即属违法或者犯罪,如果携带进行犯罪活动,自应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 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实施犯罪,均认定为携带凶器寻衅滋事行为成立。 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破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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