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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能逮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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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该规定可以得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能否撤销缓刑的问题,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然而,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笔者同志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理办法,而缓刑是对判处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不是针对判处缓刑的人的。如果漏罪情节较为严重,需判实刑,试间实刑与缓刑如何并罚。如果两罪并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又怎能适用缓刑。如果撤销缓刑又与上述刑法第七十条不合。而判处缓刑又发现漏罪的人,应该说,他的坦白交代是不老实的,对这种人是不是适宜判处缓刑值得考虑。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缓刑期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缓刑。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认为犯罪人拒不认罪,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不适宜再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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