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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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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按照本罪的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收购信用卡信息罪息罪的处罚: 1、购买信用卡信息完成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年-1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量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年-2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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