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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三)负责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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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违法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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