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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2021-11-29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情节严重的,最高法院应当作出司法解释。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结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与者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3、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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