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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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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我国管辖海域有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4)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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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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