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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后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公众或特定对象购买剩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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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一般分两种,存续式分立和解散分立。 2、存续式分立是指公司在分立时,原公司依旧存续,同时新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即A分立为A和B 3、解散式分立是指公司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分立为B和C 4、公司分立是现在公司资本运作重组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司僵局的破冰方式之一,因无需经过清算程序且不要求必须清偿债务(可以通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解决)就可延续公司经营,调整公司内部经营结构。 5、公司分立不仅涉及公司的变化,还关系到公司债权债务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详细】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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