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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
起诉离婚应当调解,离婚调解时需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调解可以调解离婚,也可以调解不离婚。调解不成的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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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调解,需要注意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并不是一定要接受调解,若是调解不成的,法院也会及时开庭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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