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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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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决:负责资产评价、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推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责任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之一,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一)提供证券发行相关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推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中,项目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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