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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否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

2024-11-27
在针对受害者在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中是否享有阅览案卷材料的权利这一问题中,我们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我们应该使用“被害人”一词来代替“原告”一词,同时将犯罪行为人称为“被告人”。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规则有所不同;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没有阅览案卷的权利。然而,如果被害人希望了解更多案件信息,他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阐述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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