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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3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3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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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保护已经逐渐世界性问题,由于中国已经假如WTO,国内法律制度必需符合WTO的相关经济规则,因此要解释著作权保护问题,必需要从国际立法谈起。 世界性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2、《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WCT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条约”)。 中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对于“网络文学”、“电子书籍”等网络作品均视同普通作品,运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则根据《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特别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颁布,根据新著作权法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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