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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是承担对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随着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
反担保合同是承担对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随着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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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是承担对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随着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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