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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婚姻关系成立起,即领结婚证。 2、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3、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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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4、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符合以上四点要求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时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时算起。同时,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那么在补办结婚登记的时候起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日算起。
结婚证的效力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计算,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的效力包括两种: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诉解消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诉解消效力收养诉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有关禁止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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