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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
上级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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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诉讼。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如果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又发现确有错误时,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错机制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行政处罚错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责令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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