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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提供结婚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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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申请离婚向法院提交证据都需要哪些,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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