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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
储户的钱是进银行的帐上了的,从银行的帐上都反映出了储户存款的时间、数额。储户钱的消失是在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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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及该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银行没有尽到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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