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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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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最大比例可以达到70%。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不按,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指股东从公司的净利润中分得投资的利益,获得分红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按何种比例分红,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修改之后,对于出资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注册公司时,股东的出资必须出资到位,而是允许股东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所以股东出资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按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比较公平合理,实缴越多分红比例越高,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认缴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早的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二、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或出资协议中对分红比例按何种方式确定,可以自行做出规定,法律予以尊重。例如,有的股东虽然出资少,但是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分红比例上可以高于出资比例。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是多数表决,防止大股东随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贵公司应予增加相应现金出资。 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用以出资的往往不是现金而是其他非货币财产。企业增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以什么方式增资更是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股东可以全部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增加出资,这实际上是在增资变更登记中解除了股东货币出资的义务,有利于股东根据自身情况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有利于企业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能够促进企业发展。 这种做法,成都市工商局有成功的经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试行)》(成工商发〔2008〕)曾经明确提出,企业增资,可以完全使用非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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