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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诉讼、国家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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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有三种:1。行政许可的撤销和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在我国,行政主体在发放、暂停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行政主体的赔偿。然而,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不当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是否应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不足。讨论这一点。2、行政许可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许可提出的投诉案件,有权要求许可机关不作为放许可证且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有权裁定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有权要求更正许可程序中的违法决定,对许可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3、行政许可的诉讼行政许可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途径。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发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证。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向行政发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三种: (1)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即向法院起诉。 (2)通过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救济,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3)通过让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即刑事责任追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且存在过错时,著作权人一般只能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即让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是国家机关主动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制裁,而这样的处罚行为或制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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