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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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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产品及活禽批发交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中进行。但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的除外。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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