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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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