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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服执行分配方案是这样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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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法院强制执行不服,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提问者是谁,如果是被执行人的话,显然没有资格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所准备的材料,就是法院拟定的执行标的,不是被执行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房产证,协议等。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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