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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 如何申请被执行人进入法院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 如何申请被执行人进入法院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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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可以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费的承担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仅对撤诉的诉讼费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事实上,对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费承担问题,也是可以参照该条执行。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其中包括: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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