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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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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公司应保持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如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会导致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内容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如果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与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只能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从上述法律条文意思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强调的是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不但要有订立的借贷的意思表示,出借人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后,双方的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借贷双方虽然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是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借贷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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