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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
1、交警部门认定的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话,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因为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不是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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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农牧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的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农牧业机械驾驶人的考核、发证管理;(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线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五)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六)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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