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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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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因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抢救治疗事故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肇事拖拉机已投保责任强制保险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并协助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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