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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该意见规定的8类无户口人员的; 2、可以参照该意见的相关...
这需要证明这个孩子是你生育的,这很重要,否则难以说明这个孩子的来历,因为存在有不法分子买卖孩子的现象,公安机关正大力打击这样的违法行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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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是双重户口的前提下,后办理的户口本及对应的身份证,是必须注销的,基于此领取的结婚证,也是无“效”的; 2、双重户口的,还会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 3、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以本人所在的最新的户口本及对应的身份证为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在当事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该意见规定的8类无户口人员的; 2、可以参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节录部分):(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无户口,均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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