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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制度,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真实生活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做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即名义上或实际上的被代理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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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有某种事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该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 3、第三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 4、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法典化的开始,我国对民法典分两步走战略第一步现在已经完成即民法总则出台,接下来是2018年将分编完成并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正式通过。最终形成《民法典》的编纂。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基本骨架,它规定了基本规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基础民法总则继承部分中国传统民法,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营利性法人社会责任)民商合一(如营利性法人,决议行为)民法总则借鉴了其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1、在基本规则中加入了绿色原则,提倡生态保护2、胎儿利益(没有规定赔偿,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详细说明)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见义勇为的损失补偿(德国)、紧急救助、英雄烈士的人格权进行规定(但是未规定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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