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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停执行。治安拘留处罚的执行程序: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当限制其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受到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给被拘留人。2、被裁定拘留人或者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上诉和诉讼期间暂停执行原裁决。当裁决被撤销或开始执行时,保证金将按规定退还。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百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治安拘留应满足的条件:被处罚者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缓期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拘留不可以保释。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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