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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也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用工主体一般应当依照...
从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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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双罚制,也就是说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没收财产。但我国刑法分则中也有少量规定,只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不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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