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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民事诉讼程序

2021-12-3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和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影响和救助的政策,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拘留、逮捕、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拘留、管理和教育。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讯问和审判中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不能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席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并记录有关情况。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 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调查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记录和法庭记录应当交给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出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受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的意见,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被告人十八岁以下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记录被封存、查询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需要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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