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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执行要看是确实没有能力执行,还是隐藏财产故意不执行,这需要权利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分期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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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必须自觉全方位、多渠道接受人大监督,树立新的运作理念,使人大的有效监督成为维护政府形象的根本保证,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和谐发展。提高政府威信力应当做到:一、深化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监督法》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为此,要深刻认识新时期人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化人大意识,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1、深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领导由人大选举产生,既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强化积极配合的主动意识。在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政府应要深刻地认识到,是人大的监督使政府工作的成效晓之于民,有了人大的监督,老百姓对政府工作就会更具信任感和亲和力,这是从本质上对政府工作是关心与帮助,是鼓舞与鞭策,是理解与信任。要把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践行在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之中,形成人大与政府共同为民的合力。3、更加尊重人大的监督。人民的呼声就是人大监督的“指挥棒”,人大监督就是代表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在加快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应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权力,全力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使政府工作得到人大的充分认可,得到人民的认可,应在人民心中树立政府的威望。同时,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部门应在头脑中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时时处处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措施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也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为此,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落实到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去。1、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应将决议、决定的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抓督促检查。在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向人大报告进度情况,及时向人大反映工作中困难和问题,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更大的支持帮助,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为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执政为民意识有效途径,以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来推进政府工作更好地落实。2、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凡是法律和法规规定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政府工作,特别是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都必须依法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取得支持。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和各项汇报,政府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该亲自汇报,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汇报,当面听取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一认真研究,抓紧组织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3、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视察。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是依法对政府及其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配合人大机关,积极接受人大组织的各种专项执法检查、视察,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对检查、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按要求认真整改,举一反三,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促进市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征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在推进市政建设、农民增收、劳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采纳,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4、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府承诺为民所办的实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想掌好权、执好政就必须靠人民。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是政府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体现。为此,必须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交流,努力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在办理过程中,要强化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办理工作负全责,承办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承办代表建议和意见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办部门都应该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和最终目标。对于受财力制约,或涉及国家政策和管辖权限等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一向代表们作出说明,进行解释,并积极努力和向上级反映、争取,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和落实。三、要密切联系人大,全力支持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局性、高层次的监督,本质上是对政府工作的促进和支持。为此,政府必须立足实际,加强与人大的密切联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应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的落实力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各项督办内容,各级政府应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实施重点,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电话询问、现场检查、上门督促、《督查通报》、督办通知等催办形式,加快政府部门的落实进程,确保工作进度与质量。同时,加强报告反馈,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入赘、孩子随母姓、从小生活在外祖父母家:都不影响孩子生次对孩子应负的抚养义务。2、外祖父母对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孩子母亲死亡,可以要求孩子生父承担抚养义务,协商不成孩子外祖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诉其生父。3、离婚协议约定由女方独自抚养孩子、且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用:这约定不违法。但在孩子母亲去世后,生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4、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没有抚养权】违法:这一条无效。不管是否离婚,父母都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只是有一方直接抚养,但另一方仍然有抚养义务、应支付抚养费。5、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权利,但男方自愿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6、【现在这个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办】:直接交给父亲。在孩子生父在世时,外祖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外祖父母虽然有抚养能力、自愿抚养、孩子生父同意的可以,如果外祖父母不愿意抚养,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就孩子生父的。7、【男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如需支付抚养费应支付多少】:(1)男方不仅是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而是应自己直接抚养孩子。(2)如果外祖父母同意继续抚养:外祖父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应当支付,不支付外祖父母告到法院肯定输。(3)抚养费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男方收入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是男方收入的20%-30%。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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