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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具体金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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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构成工伤五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2)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9.5万元。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章丧失视觉〔5〕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可以认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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