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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条例)》方案第十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创办的公益事业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由村民委员会向与会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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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条例)》方案第十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创办的公益事业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由村民委员会向与会的村民代表和村民详细公布拟办公益事业的项目,说明要讨论的内容。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充分听取村民代表和村民的意见,并指定人员作详细记录。对村民代表和村民提出的问题要作耐心、细致的解释。第十三条讨论结束后进行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加人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第十四条参加人员应超过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为合法;同意的人数为超过到全村民代表和村民的二分之一为有效。第十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同一户为两口人以上,可以派一人参加,代表家庭组成的成年人。第十六条村民应该是长期居住在本村,有长住户口的满十八岁以上公民。第十七条长期外出从商从劳的村民本人不承担支付筹资费用。未离开村的家属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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