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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应当归档保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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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嘎查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方案;(五)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嘎查村集体财产;(九)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嘎查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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