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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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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XXX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XXX。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被告人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从轻量刑。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审判长、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辩护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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