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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
在实务中,隐名股东的认定已经是一份比较常见的工作,一般的认定是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处理”,所以就公司的内部而言,法律支持意思自治、合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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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 认定隐名股东的办法是:看实际缴纳出资的人、出资财产的归属人,以及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股东是以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实际向公司出资的人。
1.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有别、区别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私法支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意优先。当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出现争议时,需要从双方所建立的合意内容(通常指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无效规定情形进行判断,如判断为有效,则对双方都具备约束效力,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因为在公司内部关系上,双方约定仅及于双方本身,对公司、对外界没有实质负面影响。 2.其次,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当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商事秩序。
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有别、区别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私法支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意优先。当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出现争议时,需要从双方所建立的合意内容(通常指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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