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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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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比如说如果债权人只有五十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再对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违背其真实意思,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视为重大误解。二、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三、通过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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