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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
存单质押人的范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固定的住所,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的人。以存单质押的,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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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房地产合一原则。房屋抵押,指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不存在只设定房屋抵押权而分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也应当同时设定抵押。2、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抵押虽然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1、存单质押人的范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固定的住所,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的人。以存单质押的,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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