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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将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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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自身疏忽造成的。医务人员疏忽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认定疏忽。本质上,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包括两种过失,一种是过失疏忽,一种是过于自信。1、疏忽过失。这意味着医务人员应该预见自己行为中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从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2、过于自信的错误。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自身疏忽造成的。医务人员疏忽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认定疏忽。本质上,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包括两种过失,一种是过失疏忽,一种是过于自信。1、疏忽过失。这意味着医务人员应该预见自己行为中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从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2、过于自信的错误。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认定医疗事故罪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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