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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使用的借条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不能成为有效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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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使用的借条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不能成为有效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这里的复制品,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才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提交复制品的,应当慎重对待。本案中,该收条的复印件并非绝对没有证明价值,这种复印件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在案件存在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仅有该收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该收条复印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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