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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不属于复议前置或是复议终局的情形,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之对于行政复议撤回再起诉的情况,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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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具体范围;同时第八条还规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还应当指出的是,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既然法律并未禁止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仍然在复议期间内,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是基于跟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但是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因为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没有新的依据,所以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结果改变了原处理决定,因为产生了新的事实和依据,诉讼主体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经经过了复议,撤诉后基于同原复议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再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诉讼撤诉后,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再跟复议结果有关联。然而对于此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不进行撤诉,另外提起行政复议即可,这就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法院、同样的原告和被告在两个案件并存的事实。 新行政诉讼法草案,由于对诉讼被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也应作为被告而出现在行政诉讼当中。如果原行政诉讼没有经过复议,则被告只有一个,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行为,再次诉讼将有两个被告,那么此种情形与原来的行政诉讼相比是否已经不再属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了呢?不知道新的行政诉讼法会不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就您撤回行政复议还能起诉么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可以在撤回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是复议前置情形完全可以先于撤回然后起诉,如果属于复议前置情形需要先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另行起诉。个人觉得你如果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但你在复议裁决作出之前中途撤回,不受终局限制,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再对诉讼进行撤回,那么就不可诉讼,也不可复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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